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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附件廢止]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20-08-28
    摘要: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附件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        2020-08-28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自2021年6月1日起附件廢止。

      
      為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稅人申報資源稅時,應當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98/52245.html">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6年第38號)附件2、附件3、附件4,《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發布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附件: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稅務總局起草了《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了資源稅征管有關規定,修訂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政策依據與操作指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4條,規定了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公告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明確了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廢止了相關規范性文件。

      (一)規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便利納稅人申報計稅。對于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當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時,由于在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了增值或數量消耗,為確保稅負公平,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需要按照《公告》規定的公式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例如,某煤炭企業將外購100萬元原煤與自采200萬元原煤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煤銷售,選煤銷售額為450萬元。當地原煤稅率為3%,選煤稅率為2%,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外購原煤購進金額×(本地區原煤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煤適用稅率)=100×(3%÷2%)=150(萬元)。

      (二)修訂了納稅申報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資源稅法統一規范了應稅產品的稅目、征稅對象等稅制要素。根據資源稅法的新要求和新規定,我們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單邏輯結構的基礎上,對表內數據項進行了精簡。修訂后的資源稅申報表分為1張主表、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24項數據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先填寫附表數據項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數量、計稅銷售額和減免稅稅額,再將結果代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填寫附表數據項后,系統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各地已在電子稅務局中更新了申報模塊,能夠滿足納稅人線上“非接觸式”辦稅需求。

      (三)簡化辦理優惠事項,優化辦稅流程。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備案資料,只需要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主要考慮是,根據資源稅法授權,部分資源稅優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公告》不宜對其做出統一規定。

      (四)廢止了部分規范性文件。為配合資源稅法的實施,對不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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