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舟稅稽處〔2024〕11號 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為:91330900MA2DMG****):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5月13日對你單位(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舟山市定海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企業服務中心***-***室)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經檢查,你單位為走逃(失聯)企業 根據檢查發現的如下事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的相關規定,認定你單位為走逃(失聯)企業。 (1)你單位注冊地址虛擬,無實際經營地址,且你單位在稅務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無法聯系,在檢查中失聯。 (2)你單位自2023年3月24日起未再進行納稅申報,并于2023年7月1日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 2.根據檢查發現的如下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認定你單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向舟山飛帥某公司、舟山聯豐某公司、舟山萬順某公司、舟山眾合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共1001份,發票代碼033001900111,發票號碼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開具金額99009900.02元,稅額990099.98元,價稅合計100000000.00元,為虛開發票。 (1)發票取得情況: 你單位2020年12月從易橋某公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308張,共計金額12417050.37元,稅額124170.63元,價稅合計12541221.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經查,該公司收取業務款共計12541221.00元后,當日扣除5%后將資金轉向馮某等14位自然人賬戶。 你單位2021年3月從樟樹市順利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4張,共計金額7067401.88元,稅額30張,共計金額2955445.52元,稅額29554.48元,價稅合計2985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經查,該公司收取業務款2985000.00元后,當日扣除5%后將資金轉向自然人黎某、鄒某、張某賬戶。 你單位2021年3月從舟山云卷某公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20張,共計金額1970297.01元,稅額19702.99元,價稅合計1990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經查,該公司收到業務款1990000.00元后,當日扣除5%后將資金轉向自然人夏某、牛某賬戶。 以上你單位共取得“信息技術服務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382份,金額24410194.78元,稅額597472.19元,價稅合計25007666.97元,發票取得所涉業務交易資金流轉存在異常。 (2)發票開具情況: ?、倌銌挝?020年12月向舟山眾合某公司開具409份,計金額40470296.63元,稅額404703.37元,價稅合計40875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向舟山飛帥某公司開具331份,計金額32747524.43元,稅額327475.57元,價稅合計33075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向舟山萬順某公司開具156份,計金額15420791.93元,稅額154208.07元,價稅合計15575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向舟山聯豐某公司開具105份,計金額10371287.03元,稅額103712.97元,價稅合計10475000.00元,開具品名為信息技術服務費。 以上你單位2020年12月共開具“信息技術服務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001份,金額99009900.02元,稅額990099.98元,價稅合計100000000.00元。經查,上述四家公司已通過對公轉賬方式向你單位支付了全部的貨款資金。你單位收取貨款后,將大量資金以借款方式流出,未用于業務開發。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間,以借款形式直接向順利某公司轉賬計82340000.00元,2021年6月以往來款形式向順利某公司轉賬970000.00元,借款至今未歸還且無相關利息收入,資金流轉存在異常。 ?、诮灰讟I務不真實。經查,你單位與舟山眾合某公司等四家信息公司簽訂的合同不正規。合同對軟件內容無具體說明,且僅有雙方公司公章,無人員簽名、無簽訂日期。且上述四家信息公司僅取得你公司提供的三箱紙質軟件資料(軟件設計說明、軟件測試說明、源代碼等),未獲得軟件著作權,平臺軟件未上線運營,即交易業務實際未達成。 (3)短期內暴力開票特征明顯。你單位2020年10月15日注冊后隨即于2020年12月集中開具1001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合計金額99009900.02元,稅額990099.98元,隨后2021年1月所屬期起持續零申報至走逃失聯,不符合經營常規。 (4)經查,你單位實際無軟件開發員工,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申報金額為0,社保無參保人員,未發現具備生產經營能力。 (5)你單位存在明顯虛列成本。經查,你單位2020年度列支營業成本9769.24萬元,實際取得信息技術服務費發票2441.02萬,其他發票0.03萬。你單位賬面通過“應付賬款-暫估科目”進行成本列支,應付賬款長期掛賬,2021年12月31日“應付賬款-暫估科目貸方”余額7268.47萬。申報營業成本與實際取得發票差異巨大,存在明顯虛列成本。 (6)對你單位交易業務所涉上下游公司的核實調查情況。 ?、偕嫌喂緺顟B異常。其中,上游公司易橋某公司已為非正常狀態,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申報金額為0,無社保參保人員信息,企業所得稅申報成本存在明顯虛列成本費用,其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成本21,745,249.72元,但電子發票底賬中2020-2021年度僅取得發票金額142797.6元;上游公司舟山萍實某公司已為非正常狀態,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申報金額為0,無社保參保人員信息,且2021企業所得稅年報未據實申報營業收入,僅申報營業收入119,695.52元(實際開票2,955,445.52元);上游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公司已為非正常狀態,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申報金額為0,無社保參保人員信息,且2021企業所得稅年報未據實申報營業收入,僅申報營業收入99,457.51元(實際開票2,538,161.17元)。 ?、谙掠喂緺顟B異常。舟山眾合某公司、舟山飛帥某公司、舟山萬順某公司、舟山聯豐某公司等四家信息技術公司未正常經營,自2020年9月8日登記注冊以來,無發票開具,增值稅持續零申報,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持續申報為零。 綜上所述,相關證據組合相互印證,你單位利用虛假注冊逃避稅務監管目的性強,不履行應盡稅收義務,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關于走逃(失聯)企業的總體特征。 你單位短期內暴力開票特征明顯、資金往來異常、無業務經營能力、交易業務不真實、虛列成本、上下游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等,認定你單位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在此情況下,你單位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對外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001份(其中正常發票1001份,發票代碼033001900111,發票號碼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開具品目:信息技術服務費,開具金額99009900.02元,稅額990099.98元,價稅合計10000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23年7月20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相關規定,認定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為虛開發票。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舟山某委員會關于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管理狀態、虛擬地址等情況的說明。舟山某局關于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非正常、虛擬地址等情況的說明及“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存款賬戶賬號(銀行)信息、納稅人發票結存信息等、舟山日月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等。 證據2: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票開具情況、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票取得情況、單位社保費登記信息查詢清冊、2020-2023年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附加稅(費)申報表、印花稅申報表、電子賬打印信息。 證據3:舟山日月某公司與順利某公司簽訂的2021年度相關業務服務委托合同。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記賬、申報服務代理會計的詢問筆錄、王某的詢問筆錄、張某與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屏資料、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資料等。 證據4:易橋某公司、舟山萍實某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資金流水、順利某公司賬戶信息。 證據5:舟山眾合某公司、舟山飛帥某公司、舟山萬順某公司、舟山聯豐某公司提供的與舟山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的業務合同復印件。 證據6:國家稅務總局樟樹市稅務局《關于順利某公司_逃避繳納稅款案件的協查回復函》。易橋某公司、舟山萍實某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非正常戶認定信息、2020-2023年度申報明細查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及開具發票情況、取得發票情況、單位社保費登記信息查詢清冊等。 證據7:舟山眾合某公司、舟山飛帥某公司、舟山萬順某公司、舟山聯豐某公司的被委托人李某某的詢問筆錄、“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2020-2023年度申報明細查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有關規定,對你單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涉稅行為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判定你單位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判定你單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001份,發票代碼033001900111,發票號碼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開具品目:信息技術服務費,開具金額99009900.02元,稅額990099.98元,價稅合計100000000.00元,認定為虛開發票。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 華稅點評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公告送達了一則《稅務處理決定書》。該則決定顯示,稅務機關認定涉案人力資源公司為走逃失聯企業,并對其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所對外開具的普通發票認定為虛開,價稅合計1億元。 本案中,涉案企業長期未做納稅申報,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進而引發稅務稽查。稅務機關通過檢查涉案企業開具發票的情況,發現該企業短期內集中大量對外開具發票后走逃失聯,開具發票所對應的合同情況交易不真實、資金流水異常,同時,稅務機關綜合涉案企業沒有員工、上下游企業狀態異常情況,認定涉案企業沒有實際經營業務,進一步判定涉案企業所對外開具的發票系虛開。 根據目前稅務機關在案證據,可以初步判定涉案企業系空殼公司,其所對外開具發票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十二條(一)“沒有實際業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之規定的虛開行為,且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涉案企業所面臨的刑事風險極高,如果案件事實與稅務機關查明的事實有所不符,涉案企業應當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向稅務機關發表陳述申辯意見,以防稅務機關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及時將刑事風險化解在前端。如果本案已經進入到偵查程序,涉案企業亦應當及時提起行政復議,避免司法機關不對案件事實情況仔細偵查,以稅務機關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徑行確定涉案企業及相關人員構成虛開犯罪。 |
相關閱讀
版權聲明:
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網除原創、整理之外所轉載的內容,其相關闡述及結論并不代表本網觀點、立場,政策法規來源以官方發布為準,政策法規引用及實務操作執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本網無關!所有轉載內容均注明來源和作者,如對轉載、署名等有異議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本網(sfd2008@qq.com)聯系,我們將在核實后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最新內容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