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國稅熱點問題匯總(37-38期) 2017.11.10 4.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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