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條款失效] 稅屋提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條款失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二章 征稅范圍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稅屋提示——財稅[2017]9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沒有列示運輸企業因辦理退票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行為的分類歸屬。由于政策不明確,實際工作中極易產生風險和爭議。】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條款修改]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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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購入或租入相關資產后支付的裝修費、取暖費、物業費、維護費等各類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答復口徑: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等文件規定,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上述政策規定允許全額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包括購入或租入相關資產后支付的裝修費、取暖費、物業費、維護費等各類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平臺 發布時間:2024-03-20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條款失效](2016版 解讀稿)
夢天家居(60321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2021-12-01)
公司對經銷商執行相同的返利政策:
正激勵:對于季度實際回款額超過上年同期實際回款額或目標回款額的20%、30%、50%時,分別給予經銷商季度實際回款額返點獎勵1%、2%、3%;上、下半年,公司會結合經銷商市場行情,增加銷區排名、回款絕對額等考核指標,分別給予3%、5%返利獎勵。
負激勵:對于累計1、2個季度未完成底線目標回款額的,次季度供貨價執行原供貨價的1.03倍,對于累計3個季度未完成底線目標回款額的,則對該經銷商作停貨處理,并視作空白市場區域,同時啟動招商程序。
報告期內,公司經銷商返利、疫情折扣、樣品折扣會計處理:
1、公司對經銷商的返利、補貼是以銷售折扣(商業折扣)的形式兌現,即直接扣減對應經銷商的銷售收入。公司在當月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采用負數抵減形式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金額,同時按凈額確認收入。
每一報告期末,公司根據返利政策所計算的各經銷商未兌現的返利,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計提,沖減各期收入,并于當月按照“未開票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經銷商的相應貨款(增加經銷商的預收款項),即:借:預收賬款(紅字),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2、在確認疫情折扣、樣品折扣及銷售折讓時,公司在當月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采用負數抵減形式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金額,同時按凈額確認收入。
政策條款:
1、國稅發[1993]1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二、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國稅函[2006]12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3、國稅函[2008]8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4、國稅函[2010]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5、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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